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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新车电池是旧货,商家被判“退一赔三”

发布日期:2025-4-26  查看次数:6790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

 
 
 

本报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

  在某购物平台下单了一辆电动自行车,商家承诺电动自行车配备全新电池,到货后却发现配备的是翻新电池。消费者认为商家、平台、物流公司共同串通涉嫌欺诈,起诉要求赔偿损失1.45万余元。近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商家“退一赔三”。

  2024年初,海口市民陈先生付款2177.12元在某购物平台购买了商户“佳某车业”售卖的一台免运费的电动自行车。下单后,商家告知因运输电动自行车需另行支付特殊包装费120元,如需要给电动自行车上牌要另行支付开具上牌发票服务费200元,上述款项共计320元。陈先生同意上述支付要求,并在购物平台App上直接支付了320元,商家向陈先生开具了票面金额为2377元的发票。

  陈先生收货后,怀疑电动自行车的电池不是原厂出品的,遂检查电池并向电池官方咨询以及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证实该电动自行车的电池为售后维护电池。陈先生要求退款退货,商家同意陈先生寄回电动自行车后退款。陈先生申请退款退货后,找到一家物流站运输电动自行车。在支付相应运输费后,陈先生将车交付给物流站运输。由于电动自行车没有电池检测报告,物流站拒绝运输,导致该车一直滞留在物流站,之后购物平台以该笔订单未退货为由,驳回了陈先生的退款申请。

  陈先生以电商平台所属寻某公司、商家、物流站以及物流站所属公司吉某公司共同串通侵害其权益为由起诉到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要求寻某公司、商家赔偿损失1.45万余元和赔偿交易所支付的3192.12元的法定货款利息,并共同登报向其赔礼道歉。

  秀英区法院经审理查明,陈先生购买车辆时未显示二手车辆及翻新车辆,按照普通消费者的理解案涉车辆应为全新车辆、全新电池,商家在购物平台聊天对话中也对车辆及电池为全新作出了承诺。然而,通过电池喷码编号查询可知,该案涉电池为售后翻新电池,商家行为属于消极隐瞒事实,已实际导致陈先生在未能清楚知悉车辆真实情况的前提下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决定,构成欺诈。

  法院认为,商家应赔偿陈先生购买商品的价款2177.12元的3倍即6531.36元,并向陈先生退还货款、运费、包装费共计320元。

  寻某公司仅作为电商平台提供相应网络平台服务,其依法审核了卖家入驻的个人信息,向陈先生履行了主体信息披露义务,且该案商品已经下架,寻某公司已经完成了注意义务,陈先生的该项诉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陈先生不服,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海口中院审理认为,一审认定商家的出售行为构成欺诈正确,判决向陈先生3倍赔偿6531.36元,法院予以维持。商家与陈先生交易时已告知为免运费,但是又以“到付”方式迫使陈先生支付了电动自行车运输费用255元,该笔运输费用应当由商家承担。

  电动自行车中的电池属于易燃易爆物品,需要通过专线物流运输方式进行邮寄,邮寄费用也比较高昂,因商家不配合、不协助将电动自行车运回,导致车辆未能顺利返运的不利后果,应当由运输义务方即商家负担,故陈先生主张退款2177.12元,法院予以支持,商家可自行将电动自行车返运,陈先生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法院也已支持陈先生退款、退运输费的主张,故陈先生要求开具255元运输发票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是陈先生已支付的开具发票的费用200元,应予退还。

  海口中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对商家赔偿陈先生6531.36元的判决,改判商家退还包装费、发票费及运费共计575元,并向陈先生返还货款2177.12元。

  故意隐瞒实情可认定为欺诈

  根据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欺诈。

  本案中,商家作为负有告知义务的销售方,故意隐瞒电动自行车电池翻新的事实,使陈先生下单购买电动自行车,其行为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因商家存在欺诈行为,对陈先生主张三倍赔偿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各类网络交易平台应运而生,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常用的消费方式,与之相关的网络购物欺诈等乱象丛生,引发的消费纠纷也日益突出。在网络购物过程中,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如商家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消费者除了可以要求退货退款之外,还可以向商家要求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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